11月10日,交通運輸部公布了《關于修改〈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(guī)定〉的決定》(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17號)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為便于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理解相關內容,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,現解讀如下:
近日,國務院發(fā)布《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(guī)的決定》(國務院令第764號,以下簡稱《決定》),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》作出修改,取消了“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(yè)或者單位不按照規(guī)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行為的罰款”。為落實《決定》要求,交通運輸部對《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(guī)定》進行了相應修改,取消了上述罰款事項。此外,依據國家機構改革部署,對部分機構名稱進行了相應修改;依據近兩年新頒布實施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,對處罰規(guī)定進行了梳理和調整,以與上位法保持一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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